2019年1月1日起,国家银行规定数额达RM 25,000.00的来往交易必须通过银行上报至国家银行,否则将有可能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A(1)条文”(简称 AMLA 2001)而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期为5年,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在第44条文,有效期90天的冻结令下,涉嫌者的银行户口及金融资产将被冻结,房屋和车辆被扣押。在第55条文下,提控成立者的资产有可能被没收或充公;即使提控未成立或还未定罪,在第56条文下,资产也有可能被没收或充公。
无论金额多少,只要你的金钱不是属于合法途径得到的,又尝试利用不同管道把这笔钱变成合法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洗黑钱”了。如果你是第三方,无论你是在清楚或不清楚的情况之下“接收”了这笔非法金额,那你也有可能被视为参与“洗黑钱”而被提控。
在2021年期间,有人为了避开国家银行规定数额高达RM25,000.00需申报的这个过程,将23万令吉分期存入银行户口,结果抵触了AMLA 2001。
国家银行设立这个规则,目的不是要为难人们,而是为了杜绝“洗黑钱”活动。无论法律再怎么严谨,执行者再怎么严厉,人们总能找到法律漏洞为自己谋取利益。为了有更好的未来,人们需要管好自己的行为,为这个社会建立更好的景象。我们活在现实社会当中,美好的事情不是凭空想象就能成真,是需要我们身体力行打造出来的,也唯有这样,我们的下一代才有机会看见那“美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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