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1995劳工法中有提到,超时工作费(俗称加班费,OT)福利只适用于薪水低于RM2000以下的雇员,或靠劳力工作(Manual Labour)的雇员。至于薪水超过RM2000的雇员,除非他们是劳力工作者,否则雇员本身的福利将取决于聘请合约的内容而定。
如果合约中没有列明加班费福利,那雇员是无法享有此福利。在1980加班时限工作条例下,雇员每个月的超时工作不得超过政府所规定的104个小时。
加班费的计算方程式
主要分成两种:
普通工作日
- 在1955劳工法60A(3)(a)中有提到,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后所做的超时工作,雇员有这个权利和必须得到以时计制工资的1.5倍工资(每小时 x 1.5),不管其工资率计算方法是如何。
- 在1955劳工法60A(3)(b)中有提到,“超时”是指超过每天的法定工作时间的小时数。但,如果工作十小时延长时期(Spread-over Period)以外,所有从延长时期终结时开始,到工作结束时止的小时数,将视为超时。
休息日(周末或雇主和雇员同意的休息日)
- 若雇员在休息日法定工作以外的工作,他们必须领域不少于他时计工资的两倍工资(每小时 x 2)。
公共假期
- 雇员在公共假期超时工作,雇主有这个必要支付不少过他时计工资的三倍(每小时 x 3)。
你会问,如果雇主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身为雇员的你可以举报吗?
答案是可以的,倘若雇主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而身为雇员的你是有资格领取加班费的,你可以到劳工部投诉。但如果对这方面不熟悉的你,你可以咨询你的律师了解更多有关举报的问题。
劳工部联系: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Aras 5, Blok D3
Kompleks D,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30 Putrajaya, Malaysia
联络号码:603-8000 8000
客服联系:603-8886 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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