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属于 ” 先刷卡,后支付“ 消费模式,也是现代人最喜欢的,因为银行会在每个月定期发出信用卡(包括附属卡)月结单给卡主,月结单上的日期就是 “报表日期” (Statement Closing Date),但却不是 “截止日期”(Due Date)。
月结单上的日期是银行为信用卡消费作总结的日期,每个月的同一天所有卡主都会收到当月的月结单,这是为了让卡主可以检查所有消费并通知卡主需要清还的总数额。然而,从月结单的日期开始计算,银行还会给卡主们 20 天的宽容期(免利息),也就是月结单上显示的 “截止日期”(Due Date),卡主必须在那之前还上卡债,否则银行将会按照未清还的余额来计算利息。
在收到信用卡月结单后,持卡人应该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全部金额,或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还款(以较高者为准):
- 当前总余额的 5%
- 把总额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
- 仅清还超出信用额度的数额
- 最低还款额 RM50
注意:费率(Finance Charge)是根据每日计算发,针对所有未清还的非现金垫款余额,包括财务费用,其他费用和收费(滞纳金除外)来计算,直至全额清还为止。
阶梯式费率计算法:
- 一年内用最低还款额连续 12 个月内清还卡债的,费率是每年未清余额的 15%
- 一年内有 10 个月用最低还款额清还卡债的,费率是每年未清余额的 17%
- 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的,费率是每年未清余额的 18%
- 如果持卡人未能按期支付最低还款额,银行将收取未偿总余额的 1% 或最低 RM10(以较高者为准,上限为 RM100)
注意:阶梯式费率计算法仅适用于 “非现金垫款” 产生的未清余额交易。 “现金垫款” 则是一律每年按余额收取 18% 的费率。
付款方式
银行接受延迟付款、部分付款、支票付款、汇票付款、或全额付款。但所有未能如期清还的卡债,持卡人没有权限阻止银行按照合同运作,向卡主收取费率。持卡人即使不再国内,也必须履行和承担责任,按期支付欠款。
所有其余费用,包括佣金、兑换率差额、跨境费用等都必须由持卡人来支付,未还清的余额仍然会按照费率计算。支付的款项若未能在时间段内输入银行系统中,也会被视为逾期未能清还。
尽管有上述规定,银行仍然有权改变现金透支费用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年费、手续费、附加费、财务费、利息、利率、指定的最低还款额和逾期还款额。但持卡人会提前 21 天收到银行发出的通知书,并向持卡人说明任何此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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