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办理离婚是有分两种意愿,一种是双方面同意离婚;另外一种则是单方面离婚。然而,还有一种情况称之为“无效婚姻”。在法律上一旦婚姻已经生效,若要离婚就必须在 2 年之后才可以正式申请离婚,而申请婚姻无效则不需等2年就可以入稟法庭作出申请。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单方面提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或手续。
合法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可以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提出离婚。离婚的理由可以是另一方有外遇、另一方的不合理的行为举止,让申请者无法继续相处下去、另一方抛弃申请者两年或以上、夫妻双方已分居(或分房)超过两年或以上。以上所提及的情况,都是大部分夫妻作为申请离婚的正当理由。但有一些人也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双方一定要分居超过两年才可以申请离婚吗?其实是不需要的,分居两年或以上只是申请离婚的其中一项理由而已。
如果是单方面离婚申请的话,申请离婚的手续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完成,不同理由的离婚案件所需的时间是有分别的,这主要取决于几个因素,当中包括法庭的审理排期、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做出决定所需的时间、律师楼的办事效率和相关经验、在律师的建议下所做出有关赡养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配等的妥善安排、签署离婚协议书、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法庭的审讯、领取离婚证书等种种原因都会导致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被延长。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当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赡养费数额,以及双方的资产分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双方可以根据律师的建议向高等法院提出必要的申请或是双方讨论和解方案。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的第70条文,法庭还是可以在婚姻的2年内宣判该段婚姻无效,其中的情况包括夫妻其中一方无法行房或不愿意行房、该段婚姻是涉及强迫性或在错误的引导下而缔结的、其中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在结婚之时其中一方患有性病、在结婚之时女方怀有别人的孩子。以上的情况都可以成为法庭宣判该段婚姻无效的因素。
根据家庭法第69条文规定,非穆斯林在结婚时任何一方已经与其他人结婚,而且对方仍然在世,既属犯了“一夫多妻”制度,因为在马来西亚律法里只承认一夫一妻制度。此外,马来西亚亦不认同跨性别婚姻或同性婚姻,法院是按照双方出世时的性别为标准。男方未满 18 岁或女方未满 16 岁且或没有得到首席部长的特别许可也可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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