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的离婚法律里,在离婚申请书中必须分别申请妻子的赡养费和孩子的赡养费。而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双方同意离婚以及单方面申请离婚。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可以共同提出任何赡养费的安排。但如果是单方面申请离婚,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赡养费,但法庭会考虑所有因素后才作出判决,如离婚后妻子或孩子的经济需要、考量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各方的收入。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固定的计算公式来计算赡养费,但可以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律师在考量几个因素后提供建议。
如果不依照庭令支付赡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采取几个方法,如拍卖违约方住家里的家私和用品,申请冻结违约方的银行户口,扣押打工违约方的薪水等。若赡养费数额累积超过马币5万令吉,便可以入禀法庭起诉直至对方破产。根据1950年已婚妇女和儿童法令第四条文,一旦违约方没有遵从庭令,拒绝按月付赡养费给另一方的话,是可通过法庭作出追讨,甚至发出逮捕令,将违约方关进牢房以示惩罚,而监禁期限是根据拒付的月数来计算的,如一个月没付就得坐牢一个月。
许多现代男女非常看重自己的利益和权益,所以会在结婚前拟定一份称为“婚前协议书”的合同,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份协议。这么做都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和权益,无论男方或女方都可以找律师做一份协议申明书,在协议中将注明如果以后双方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权,赡养费,以及资产分配的方向和数额。虽说这么做是可行的,但这样的协议书只能作为法庭的参考,并不一定完全接纳协议书里双方已经签署了的协议。
即使有婚前协议书,当双方离婚时,法官依然会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决定权归于法庭。虽然马来西亚法律并没有清楚阐明婚前协议书的法律效益,但双方还是可以签署婚前协议书作为自我保护的作用。但是否受法律承认这得视乎法院接不接受协议书里所阐明的内容。因为有些情况需要安照双方申请离婚时当下的状态,而这些都会是法院进行宣判时考量的因素。
根据婚姻及离婚法令第76条文说明,法官在宣判离婚时,有权分配双方的婚姻财产。法官在分配财产时,必须考虑双方在购置这些财产时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也会考量婚姻时间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以及小孩的需求。即使双方在婚前已经拟订了婚前协议书,但法庭还是会以重要因素为前提。
根据婚姻及离婚法令第80条文,即使双方在婚前协议书内同意离婚后必须给予的赡养费数额,但惟有在这条约定下,任何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只有通过法庭的允许才能生效。
第97条文则阐明,法庭有权随时修改双方已经同意的孩子抚养权,而主要考量必须以孩子的福利为首要因素。如果孩子能独立思考并表达其独立的意愿,那么法庭也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除此之外,婚前协议书也是能够被挑战,若有证据显示当初是在被胁迫,不公平或者是在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话,根据马来西亚家庭法,就算夫妻之间达成了协议,只要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法官就有权利更动甚至不接纳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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